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应达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股东知情权:迷雾中的真相探寻在商业领域,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往往求知欲强烈。2009年5月,一位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原告持有27.987%的股份。多年过去,公司从未分红,原告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怀疑。为在股权转让等决策上有更充分依据,原告决定了解公司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方式,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无奈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提起诉讼。法庭上,被告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称原告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查阅目的不正当;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也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面对被告抗辩,陈应达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原告已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目的正当;出资瑕疵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法律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陈应达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司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被告未能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以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股东知情权不受出资瑕疵影响;会计账簿及凭证可查阅但不可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附件)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此案例表明,股东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当股东合理诉求被公司忽视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公司也应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民间借贷:借条背后的信任危机民间借贷常见却也暗藏风险。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3月,被告以经商需要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2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05000元和25000元),并将其社保卡抵押在原告处,约定原告有权支取卡内钱款用于还款。此外,双方还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还,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还挂失了原社保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陈应达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部分款项未转入被告账户;即使借贷关系存在,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无权主张按四倍LPR计算利息。陈应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提交借条、借款人担保书、社保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财产保全担保费收据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庭审中,律师重点阐明,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及担保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因被告挂失社保卡并重新办理,原告仅自行支取7000元并另收4400元,剩余118600元本金未还;律师费及保全费有明确合同依据,应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担保书中关于月息2%的约定指向不明,故认定借期内无利息,但逾期利息应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已收取的11400元(含支取及收款)应冲抵本金。被告关于借款用于赌博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此案例提醒我们,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签订规范借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从这两个案例可见,法律在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方面至关重要。遇到类似问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借助专业律师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陈应达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和出色辩护能力,为当事人赢得公正判决,展现了法律的力量和价值。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和遵守法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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