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专业律师为您解析复杂案情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领域,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一、案件基本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晓丽律师,张晓丽律师不仅是基督徒律师,更是法律精英律师,在经济案件领域堪称首席律师。她现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级职业资格,还拥有注册地产估价师资格、保险代理资格、注册造价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中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等多项资格。曾在多家会计师事物所做审计、验资、评估工作,担任多家公司、机关法律顾问,在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律师,被上诉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至此,本案正式拉开二审审理的帷幕。二、上诉请求与理由赵XX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上诉费用由于XX负担。其事实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一审法院认定赵XX已经支付利息数额165,600元有误。赵XX认可借款本金70,000元,每月利息7,200元,23个月利息应为48,300元,一审法院多计算支付117,300元,这一错误认定应予纠正。其二,于XX称支付赵XX200,000元,根据赵XX的欠条,于XX实际支付100,000元,多支付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赵XX应予返还给于XX。其三,赵XX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70,000元无异议。其四,于XX属于职业放贷人员,赵XX与于XX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赵XX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不应支持于XX主张的利息。三、一审情况回顾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赵XX、张XX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二、判令赵XX、张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于XX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赵XX、张XX给付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1日,赵XX、张XX在于XX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并用共同共有的位于九三分局局直六区11栋1层29室,建筑面积21.65平方米车库抵押。当日于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赵XX卡内200,000元。其中包括本案中100,000元和案外人路XX、刘X向于XX借款140,000元中的100,000元。赵XX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于XX23个月利息,每月7,200元,其中包括路XX、刘X借款中的利息,合计165,600元。另查明,赵XX借款时,路XX和刘X用名下住宅楼抵押向于XX借款140,000元给赵XX使用,路XX、刘X给于XX出具了借据,其中100,000元直接转入赵XX卡内。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1226号于XX诉路XX和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再查明,于XX向赵XX提供借款时仅转款200,000元,剩余40,000元未提供给赵XX,直接作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10个月的利息扣除,赵XX收到于XX200,000元后取款33,000元,将其中32,000元返给于XX,并加上于XX未提供的40,000元,共计72,000元利息。赵XX与张XX于2018年6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张晓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赵X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相信在专业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将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务必谨慎操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若不幸陷入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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