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垫付费用破产确权案:朱丽珍律师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一、案件详情邵某作为广东某涂料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在2022年至2024年任职期间,因负责全国多个工程项目,先后垫付了工人工资、物流费、材料费、差旅费、房租等费用,总计266886.78元。这些费用都已提交给公司报销对接人审核确认,然而公司却未支付。后来涂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该笔垫付费用全部不予认定为职工债权。邵某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仅支持了11710元债权,其中6500元为职工债权、5210元为普通债权。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朱丽珍律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朱丽珍律师的办案策略职务行为整体性论证朱丽珍律师明确指出,邵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垫付各类费用是保障项目正常推进的必要履职行为。所有支出在时间、地点、用途上都与公司具体项目高度吻合,不应割裂不同垫付费用的职务属性。仅将工人工资认定为职工债权,这违背了法律逻辑。内部对账效力强化举证律师完整梳理了邵某与公司财务、行政人员3年期间的微信对账记录、报销申请流程。证明公司实际报销规则以内部对账确认为核心,票据仅作辅助。部分票据缺失是公司管理混乱、破产交接不当所致,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主张邵某已提交支付流水、项目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在管理人未提供反证推翻垫付事实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不当加重劳动者举证负担,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职工债权范围扩张解释结合《企业破产法》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论证职工履职垫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动相关支出,应纳入职工债权范畴优先受偿。突破了仅将工资类款项认定为职工债权的狭隘认定。三、案件最终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上诉意见并予以改判,确认邵某对涂料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劳动者的合法垫付费用得到确认,优先受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朱丽珍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荣获优秀毕业生荣誉,还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她的专业方向广泛,涵盖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房地产纠纷、争议解决、法律顾问服务等,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专业服务特色。自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她先后担任过授薪律师、独立律师、实际股权合伙人,还曾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运营人,深度参与律所破产业务运营,熟悉律所承接破产业务的全流程。对投资平台、各个法院的办案情况,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及经验。执业初期,她就具备很强的创新能力,转型独立律师后,克服了初期案源和专业挑战,逐步组建了特色的三位一体专业团队,即法律专业人才、税务会计专业人才、市场运营人才,并建立了系统的团队管理制度,展现出卓越的专业实力与团队领导力。朱丽珍律师在警官类专业院校获得专业培养,又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顶尖法学院的再教育不断精进。凭借大量案例和长期实践,形成了迅速判断案件焦点、预判方向的能力,为企业及个人化解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每年以几百件案件的办理经验为基础,深耕粤港澳大湾区领域,家族人员具备涉外律师身份及能力,形成家族式专业能力壁垒,还融合了国内外法律服务与商业服务,是解决大型企业重大疑难复杂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不二之选。朱丽珍律师一直采用团队化运作,形成了分工合理、专业强劲、资源丰富的强有力组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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