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委托人王某与其他几位股东共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起初,公司运营还算顺利,但自2018年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A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处置公司资产,不仅不再给各股东分红,还不允许股东查账。王某作为公司小股东,持股仅12%,他多次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却均被拒绝。股东间因此发生了激烈冲突和严重内耗,王某身心俱疲,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份,陷入困境的王某委托江伟律师办理该案。江伟律师毕业于延边大学法学院,拥有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有着18年的执业经验。他曾任及现任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讲师等多个重要职务,在公司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接手案件后,江伟律师带领团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们精准锚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指导王某严格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并固定拒收证据。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关键。江伟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知前置程序和证据固定的重要性,这也是他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随后,江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主张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股东会决议。在庭审中,被告以“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但江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成功击破了这一抗辩。他所带领的团队在办理大量公司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完整提供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包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账册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发票、开立银行账户清单、资产清单、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并明确载明查阅地点为A公司办公场所,查阅时间为连续20个工作日,王某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通过这个案件,王某不仅成功行使了法定知情权,更实质性地掌握了公司财务异常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及损害赔偿之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胜利,离不开江伟律师的专业代理和团队的共同努力。江伟律师在执业期间,带领团队办理了大量的公司诉讼案件,主要围绕股东间纠纷、股东与公司间纠纷、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纠纷等案件的办理,以及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公司解散清算、并购重组等非诉讼案件。他的团队还针对MCN机构、网红经济平台及短剧等新兴市场主体,以及传统的餐饮连锁机构提供多年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研发了MCN机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短剧发行及出海法律服务产品、餐饮连锁机构全流程法律服务产品,赢得了客户及行业的高度关注与好评。江伟律师所在的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51号楷林中心7座10层1005-1008号,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法律难题,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在这个案例中,看到了江伟律师在处理股东知情权案件时的专业和自信,他用实际行动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相信在未来,江伟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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