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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再审胜诉!建设工程案驳回千万诉求

2026.06.176人浏览

在商业活动与日常生活里,合同纠纷、工程欠款等法律问题屡见不鲜,当事人常因此陷入困境,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商丘永城市的刘文博律师,凭借丰富执业经验与专业能力,成功为众多委托人化解法律难题。
专业背景,实力保障
刘文博律师是中共党员,拥有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4201810059394。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商丘市律协民专委委员,还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兼任建设工程团队管理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行团队负责人、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等多个重要职务。此外,他是高级企业合规师、商丘市检察机关听证员、永城市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人才库专家。如此丰富履历与专业身份,为他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奠定坚实基础。他服务于河南商丘永城市,办公地址在河南省永城市金博大广场东塔1812,擅长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
合同效力再审案:坚守终获胜利
这是一起因项目合作、投资及转让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涉人员众多,涉及X市Y公司、X市Z公司等主体。最初,原告方(E、F、G、H、I、J)认为,A与B、Y公司、Z公司之间签订的《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未经其同意,损害其作为原项目投资人权益,且合同欠缺价款、涉及查封资产,应属无效。一审法院仅认定合同涉及查封部分无效,二审法院则改判合同全部无效。
刘文博律师作为A、B、Y公司、Z公司(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始终坚信合同有效。在河南省高院再审审理中,刘文博律师及其团队精准抓住案件争议核心。他们向法庭阐明,案涉合同是项目整体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转移,并非单纯的查封房产转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系统梳理并提交一系列新证据,如《委托书》、《会议纪要》、投资转股凭证、《合伙协议书》等,有力证明原审原告方(特别是E、F、G、H、I五人)对项目移交知情、同意并已实际参与后续开发;对于另一原告J,其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还款)协议》也证明其对B方加入明知,这从根本上驳斥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主张。此外,刘律师还论证合同虽未明确书面价款,但通过后续一系列协议,受让方承接了偿付原投资人款项义务,转让并非无偿,合作基础依然存在。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刘文博律师一方代理意见,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案涉《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有效。这份终审判决为其委托人保住合作项目法律基础,避免项目因内部纠纷而彻底停滞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维护企业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刘文博律师的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包工头胡某干完活后,绕过与其有合同的建筑公司,直接起诉开发商,索要高达1286万元工程款。胡某上诉理由激烈,甚至直接点名指控刘文博律师和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将他们拉入债务纠纷中。
面对对方指控和复杂工程事实,刘文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精准拆解法律关系,通过梳理大量合同、付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向法庭清晰证明虽然涉案工程是以另一家B建筑公司名义备案,但实际承包和管理方始终是胡某签约的那家A建筑公司,胡某是A公司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针对对方“恶意串通”和“虚假结算”指控,他结合证据链,包括结算协议、完整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开发商已向总承包方(A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胡某代位权主张自然站不住脚。在一审和二审中,他针对对方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强有力质证意见,指出其鉴定依据不合理性。最终,法庭采纳他们观点,认定胡某未能证明开发商欠款事实。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刘文博律师一方答辩意见,驳回胡某上诉。这个案子不仅为当事人避免巨额经济损失,也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维护企业商业信誉。
总之,刘文博律师凭借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严谨工作态度,在各类法律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刘文博律师,他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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