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有一位原告和其他股东一起出资设立了被告公司,原告持有公司27.987%的股份。多年过去了,原告一直没有获得公司的分红,而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心存疑虑。为了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以便为自己的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在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的方式,向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了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然而,公司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无奈之下,原告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辩理由,这些理由也反映出了很多股东在认知上的问题。首先,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很多股东可能认为,只要向公司里的某个人提了查阅请求就行,却不知道法律对申请对象和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其次,被告指出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认为原告查阅的目的不正当。这也是很多公司在面对股东查阅请求时常用的理由,很多股东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关联公司与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可能会被公司质疑查阅目的。再者,被告声称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少股东可能觉得,如果自己出资有问题,就会丧失所有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最后,被告还提出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也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很多股东可能不清楚自己在查阅公司资料时具体有哪些权利。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陈应达律师从专业的法律逻辑出发,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对于前置程序的问题,陈律师指出,原告已经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了书面申请,这应该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在法律上,只要股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送达公司,就可以认为前置程序合法。关于查阅目的是否正当,陈律师强调,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并不构成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以便为自己的决策提供依据,是正当的。这里的实质性竞争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两家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直接的、激烈的竞争,会对彼此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只是经营范围有部分重合,但并没有实际的竞争行为,就不能以此来否定股东的查阅目的。对于出资瑕疵的问题,陈律师解释说,出资瑕疵并不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股东的出资问题和股东的知情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出资有问题就剥夺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最后,陈律师指出,法律是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的。股东可能对财务知识不太了解,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来辅助查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确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公司没有给予答复,构成了程序违法。被告也未能证明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以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同时,股东的知情权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对于会计账簿及凭证,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可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附件)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的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而且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股东来说,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知情权,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好申请的证据。如果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自己的关联公司与所在公司的关系,避免因为经营范围重合而被公司质疑查阅目的。即使自己存在出资瑕疵,也不要认为就丧失了股东知情权。对于公司来说,要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在收到股东的查阅请求后,要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如果认为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总之,在涉及到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认知来行事。如果遇到像股东知情权这样的法律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咨询和处理。陈应达律师,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执业11年来,办理了多起刑事和民事案件,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合同经济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如果你在浙江绍兴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向他咨询,让专业的法律人士为你保驾护航。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