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纠纷:精准出击,化险为夷曾有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困扰着承租方。出租方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导致承租方用于生产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承租方陷入困境,不知如何是好。季超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梳理案情。她敏锐地意识到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这一关键要点。针对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锁门阻碍承租方取回设备的行为,季律师协助承租方果断报警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她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了资产风险。在法院组织清点后,季律师积极协调,先行申请解封了大部分可移动设备,最大限度减少了客户因诉讼导致的停产损失。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租了个房子打算开餐厅,结果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没法用,或者房子的主人是谁都有争议,又或者房子不符合开餐厅的消防等规定,那这种情况下,你就有权利不租这个房子了。-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出租方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属于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所以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抗辩。季超律师用13年的执业岁月,诠释了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她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展现出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务实亲和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捍卫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征程中,她将继续乘风破浪,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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