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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引纠纷,二审改判为企业挽回损失

2026.06.165人浏览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常发生。尤其是那些未经正规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极易引发争议,这不仅关乎双方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工程推进与市场秩序。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来深入探究此类问题。
无锡某矿业公司芜湖某塑胶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产生了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而该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过,因确认塑胶公司承接工程,矿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抬头为中标通知书的文件。项目完成后,塑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矿业公司基本不欠塑胶公司货款,但塑胶公司却按合同约定价格起诉。
一审在西藏某县法院进行,当时正值疫情,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组织庭审。然而,一审判决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理解有误,直接按合同金额判决了工程款。矿业公司对该结果不服,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此时杨真律师介入了此案。
杨真律师是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他擅长处理大型房屋租赁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还曾办理过标的数百万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胜诉,其中一个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胜诉改判。他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则了如指掌,处理同类案件经验十分丰富。
面对此案,杨真律师亲自前往西藏开庭。他清楚要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必须提供有力证据和合理观点。于是,他精心调查取证,提出新证据证明该项目未经过招投标,还提供了当时的聊天记录。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是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并未固定,应按照固定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结算。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上。塑胶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认为合同金额就是最终工程款;而矿业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因为塑胶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分歧巨大,气氛紧张。
杨真律师作为矿业公司的代理人,坚定地站在客户立场。凭借对建设工程领域规则的熟悉和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详细阐释了合同中固定单价的含义,以及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合理性。他的核心观点得到法庭重视,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杨真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达成了客户的目标。这一结果不仅为矿业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能总结出处理同类问题的通用思路与注意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避免产生歧义。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结算方式。同时,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要做好工程量的记录和确认工作,以便结算时有准确依据。此外,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为案件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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