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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改判,律师用3招破局助企业胜诉

2026.06.165人浏览

商业活动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鲜见,无锡某矿业公司就碰上了这么一桩棘手事儿。该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当时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矿业公司因确定由塑胶公司承接工程,给了一份抬头为中标通知书的文件。
项目完工后,塑胶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矿业公司基本不欠塑胶公司货款。然而,塑胶公司却按合同约定价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在西藏某县法院进行,彼时正值疫情,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组织庭审。但一审判决对合同中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理解有误,直接按合同金额判决了工程款。这一结果让矿业公司陷入艰难处境,不仅要承受高额支付压力,还可能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杨真律师接受矿业公司委托后,开启了细致的核查工作。他清楚要扭转一审的不利局面,关键在于找到有力的证据和理由。他先是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而非固定总价。接着深入调查项目实际情况,发现该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为证明这一点,他四处搜集证据,最终找到了当时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清晰显示该项目并非通过招投标确定。
在庭审准备阶段,杨真律师进一步分析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他指出,合同总价并未固定,应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这一观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知识点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本案中,虽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工程已完成,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若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就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总价,而非直接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规则也有所不同,若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量的确定是关键,若一方虚报工程量或未按约定施工,另一方有权要求按实际情况结算。
二审时,杨真律师亲自前往西藏开庭。在法庭上,他条理清晰地陈述观点,向法官提供新证据,详细说明该项目并非经过招投标的项目,还进一步强调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是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他的专业与严谨打动了法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依法改判,达成了客户的目标。
对于企业遇到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如下实用建议: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避免产生歧义。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工程量的记录与确认工作,保留好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充分考察对方的信誉和实力,降低合作风险。
杨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客户扭转一审不利局面,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纠纷时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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