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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与买卖纠纷维权难点:律师巧用法律规则破局

2026.06.15合同纠纷9人浏览

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惠敏律师,多年深耕土地管理和城市更新领域,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在处理案件时遇到的难点以及是如何解决的。
租赁合同无效,场地占用费能否追回?
在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水电费,还以合同无效等理由拒付。诉讼中查明涉案场地未取得规划许可,租赁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这看似让我方陷入了不利境地,但王惠敏律师并未退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通俗来讲,就好比你租了别人的房子住,虽然租房合同最后被认定无效,但你实际住了房子,还是得按照之前说好的租金标准给房东钱。在这个案例中,对方实际使用了场地,虽然合同无效,但仍需支付场地占用费,该规则支撑了我方要求对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的主张。
王惠敏律师锁定对方实际占用场地的事实,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等固定证据。同时依据司法解释,明确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击破对方无证据支撑的抗辩,精准核算费用并主张合理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我方成功全额追回场地占用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货款能否顺利追索?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电线电缆买卖交易,对方收货安装后拖延支付大额货款,对账确认欠款后又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反诉要求退货赔偿。这是对方为拒付货款使出的“招数”。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就像你买了一件商品,商家和你约定了检查商品质量的时间,你过了这个时间才说商品有问题,那就默认商品质量是没问题的。在这个案例中,对方收货后长期未提异议,远超合理检验期限,亦未按约定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丧失了异议权,该规则支撑了我方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主张。
王惠敏律师围绕证据链、检验期、举证责任构建抗辩逻辑。固定对账效力,严守检验规则,强化对方的举证责任,穿透对方反诉意图。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意见,我方全额胜诉,成功追回欠付货款。
仲裁协议效力存疑,如何保障管辖权益?
还有一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对方为规避仲裁管辖,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案涉合同由案外人与对方签订,后部分租赁物业无偿划转至我方名下,我方继受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好比你租了房子,在你租的期间房子换了主人,但你和原来房东签的租房合同还是有效的。在这个案例中,我方作为租赁物业的合法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该规则支撑了我方认为仲裁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主张。
王惠敏律师从我方依法继受权利义务、对方以实际行为认可仲裁条款效力、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三个方面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申请,保障了我方的管辖权益。
在这些案件中,王惠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突破案件难点,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法律纠纷复杂多变,但只要有专业的律师运用正确的法律武器,就能在困境中找到解决之道。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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