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父母作为子女监护人,在丧失监护能力、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等情况下不能再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核心分析:父母若实施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等,经申请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当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如因突发重大疾病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监护关系也可能终止。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子女有被妥善监护的权利,父母有监护职责。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父母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子女权益或是否丧失监护能力。实务建议:若发现父母存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收集父母不当行为的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受伤照片、学校老师的情况说明等。法律程序大致为相关组织或个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是否撤销监护资格的判决,之后再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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