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定金”与“订金”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给付方违约时,收受方应返还订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核心分析: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定金才成立。双方在定金合同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给付方违约丧失定金,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关键在于合同中对款项性质的明确约定以及是否实际交付。实务建议:若想约定定金,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定金”字样。交付定金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并注明用途为定金。若对款项性质有争议,收集相关合同约定、交付凭证等证据,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证据判定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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