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刑事处罚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核心分析: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滥用职责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益和国家管理秩序。构成贪污罪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要件;滥用职权罪需有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重大损失等。实务建议:发现审计人员此类行为,可向监察机关举报。收集相关证据,如审计违规操作记录、财物往来凭证等。监察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后,将根据情节对涉事人员给予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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