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沈某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以5-6折购车、82天交车的优惠条件吸引客户,吸纳了购车款1000余万元。公司将部分资金用于交车和退款,其余的转给了投资平台负责人黄某,期望靠平台高额积分返点来覆盖折扣成本并盈利。然而,意外发生了。黄某卷款跑路,投资平台崩盘,导致沈某无法兑付交车和退款,客户们纷纷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沈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沈某陷入了困境。这个案件存在诸多辩护难点。从模式外观上看,5折购车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容易让人觉得沈某没有履约能力,是在虚构盈利前景;而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涉及的受害人众多,办案机关通常会倾向于按诈骗来打击;无法兑付的结果,也很容易被直接推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该商业模式依赖第三方平台,盈利与兑付完全系于他人平台,自身风险不可控,这进一步加大了辩护的难度。周智文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采取了“彻底打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民事合同纠纷,实现不批捕”的核心策略。周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要点。首先,沈某相信平台返利可覆盖成本,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履约,而且他有2亿元担保协议以及名下600-700万元房产,具备偿付能力。其次,资金全部用于经营和兑付,银行流水证明资金用于交车、退款,其余转给平台,没有转移、隐匿、挥霍的情况。再者,客观不能履约是因为第三方黄某卷款跑路导致的,沈某本身也是受害者。另外,在黄某跑路前沈某全部按期交车,没有逾期,事发后还变卖房产、积极退款、寻找黄某,没有逃匿,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依据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单纯不能还款并不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沈某是初犯、无前科、配合调查、财产可退赔,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在办案过程中,周智文律师多次会见沈某,固定商业模式、资金流向、主观认知等关键信息。收集了银行流水、担保协议、房产证明、购车合同等大量证据。然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完整的证据目录,详细论证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智文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沈某当日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案,案件按民事纠纷处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注意,这里有个关键区别,合同诈骗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商业模式是否激进,高折扣、高返利并不必然构成诈骗,关键要看主观上是否想占有以及是否有履约意愿。资金用途也是无罪的关键防线,资金全部用于经营和兑付、没有个人占有,能强烈否定犯罪故意。第三方崩盘可以作为客观免责理由,自身被诈骗、资金受损、没有逃匿、积极退赔,可阻却犯罪成立。房产、担保、履约记录可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动产、担保协议、前期正常履约,是破除“无履约能力”的有力证据。对于涉众经济案件,优先做“不批捕”辩护,在侦查阶段打掉犯罪构成,是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无罪路径。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确保资金用途合理合法,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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