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W某某,原本过着平凡的生活。2023年5月6日,他在陌陌app上被陌生人添加好友,对方称招海口免税购物人员,操作方式是先把钱转到W某某卡上,带他去银行柜台取现再去免税店购买免税物品,一天可得2000-3000元日结佣金,且不带货不出海,2-3小时买完。W某某心动了,于5月7日前往海口,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实名登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日内先后两次帮他人提现8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000元。当天完成两笔交易后已经很晚,W某某住在海口,次日联系对方询问何时去免税店购物以及发放住宿和车费等补助,对方却让他先回去,等提货需要时再过来。之后,W某某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联系反诈中心得知是被四川省公安机关查封,当时无法取得具体冻结机关的联系方式,后来账户被解封。2023年6月,W某某被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前往配合调查。他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全部的行为,并提供了掌上银行交易明细截图等证据佐证。户籍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W某某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W某某也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然而,2024年7月4日晚,W某某在家楼下突然被抓捕关押于湛江市看守所,被告知因山西省某县的q某某被他人冒充售卖军用物资,被电信诈骗一案,自己被山西省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苏春妹律师和刘翔宇律师接受W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发现,虽然W某某被以诈骗罪网上追逃,但从整个事件来看,存在诸多疑点。首先,结合W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他主观上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且与电信诈骗分子不存在事前通谋。W某某主观上误认为是真实合作,即以为自己是按照该团伙要求,用自己的卡收取客户款项取现后,代为去免税店购物、提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某某明知上游团伙虚构事实,通过冒充售卖军用物资的诈骗手法骗取他人财物,从法律上看,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W某某提供银行卡代为取现的第二天,他账户被冻结,后即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上缴违法所得。这一系列行为表明W某某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和持续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怎么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犯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W某某构成诈骗罪。苏春妹律师团队分工合作,一方面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安抚疏导W某某及家属的情绪,做了大量客户沟通工作;另一方面提前联系广东当地负责抓捕工作的派出所,确定山西省办案机关的信息。7月10日,得知W某某被山西省公安机关带走后,团队第一时间联系上山西省办案机关,初步沟通法律意见,以及表达申请取保候审的意向。与此同时,团队律师与W某某家属同步沟通准备一定金额的款项,以争取退赔和协商和解。当天晚上,律师团队连夜赶往广州白云机场,11日凌晨飞往山西太原的机票,并辗转赶到吕梁下辖某县公安局,赶在W某某被带到该县公安局前到达。自11日上午十点开始,与承办警官反复沟通,指出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定性问题,包括分析本案定性诈骗存在重大问题,且W某某涉案的关键事实已被广东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相关证据也登记在案。经过一个上午的沟通,7月11日下午,承办警官终于松口,表态不会以诈骗罪继续对W某某侦查,改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侦查方向,表示下午可以代为通知被诈骗的受害人,律师可以与其当面协商和解。当天晚上,团队律师通过告知W某某被蒙蔽之下帮助诈骗团伙完成了诈骗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失,主观没有侵占受害人款项的目的的事实,成功与受害人就退赔部分款项达成一致,取得谅解。最终,7月11日晚,山西省公安机关以W某某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为由,决定对W某某取保候审。7月12日,经与山西省公安机关、广东省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山西省公安机关及时为W某某申请撤销网上追逃,并经广东省当地公安机关验证,于当日周五下班前撤网,W某某于当日返回广东家中。对于类似情况的人,建议在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时,要保持冷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到法律突破口,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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