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名誉甚至整个家庭的命运,在苏州这座城市,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刑事问题也并不少见。当人们陷入刑事困境时,一位专业、敬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曾胜权律师,在苏州地区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曾胜权律师服务区域以苏州为核心,覆盖长三角地区各级司法机关。他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规则与裁判倾向,这使得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下面我们通过几个苏州本地的成功案例,来了解曾胜权律师的专业实力。在苏州,有一位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公司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货款后因上游货源断裂未能如期交货,被控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曾胜权律师介入后,调取周某公司近三年经营流水、与上游厂家的采购意向书、已支付定金的银行凭证,证明其收取货款后确实用于组织货源,并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周某积极筹措资金、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的证明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签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时候,要是抱着把别人钱据为己有的心思去骗钱,而且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这个案例中,曾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抗辩的体现。还有苏州某二手手机店经营者吴某,以市场价格收购一批二手手机,后查明该批手机系盗窃赃物,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曾胜权律师重点审查吴某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调取其近一年进货记录,证明同类手机收购价格与本次交易一致;调取其要求出售方登记身份信息的记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交其在行业微信群中咨询该批次手机来源的聊天记录。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就是知道东西是犯罪得来的还去帮忙藏起来、卖掉之类的,就要被判刑。在这个案例中,曾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吴某没有“明知”是赃物,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是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抗辩的体现。再看苏州某科技公司前端开发工程师郑某,所在公司因开发的一款App被用于网络赌博,全公司技术人员均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曾胜权律师区分郑某的工作内容与涉案核心功能的关联性。郑某仅负责App界面开发,不涉及后端支付系统与赌博算法模块;其入职时公司主营业务为正规社交软件,对后期转型赌博业务并不知情;案发后郑某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公司内部技术文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郑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打个比方,要是知道别人在网上干坏事,还去给人家提供技术或者其他帮助,而且情况比较严重,那就要被法律惩罚。在这个案例中,曾律师证明郑某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关键帮助,所以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就是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抗辩的体现。曾胜权律师不仅在这些案例中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他还始终践行“办的不是案件,是他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他深耕基层法治建设,长期为社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矛盾调解服务,累计公益服务群众超千人次;布局抖音、B站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刑事普法,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普及法律常识,线上累计帮助人数超2800人,全平台用户满意度5.0。如果你在苏州或者长三角地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曾胜权律师将是你值得信赖的选择。他会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你在法律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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