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击破减责抗辩,明确基础疾病不构成侵权过错

击破减责抗辩,明确基础疾病不构成侵权过错

2026.06.146人浏览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你是否遇到过因受害人存在基础疾病,侵权方主张减轻责任的情况?今天,咱们就通过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的金鹏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个法律知识点。金鹏律师有着12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经办的这起案件,为我们清晰地展现了如何在这类纠纷中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纷争
2024年7月,在非机动车道上,范某某违规开启车门,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猛烈碰撞,李某某受伤住院,11天后不幸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明确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李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女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一审时,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某死亡“主要因自身疾病所致,交通事故为次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仅承担40%的死亡赔偿金。孙某某、李某不服,毅然提起上诉。
核心问题剖析:基础疾病与责任认定
“自身疾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金鹏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坚定主张李某某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但这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173条中“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情形。交通事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诱因,绝不能因受害人身体存在基础疾病就减轻侵权人责任。
死亡参与度能否直接等同于责任比例?
金鹏律师指出,司法鉴定中的“原因力分析”仅仅说明了疾病与外伤在医学上的关联,根本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划分。侵权人必须为其行为引发的全部损害后果负责。
二审精彩抗辩:维护受害人权益
在二审中,金鹏律师着重强调:交通事故与李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疾病不属于可减轻侵权方责任的法定事由。
改判结果:彰显法律公正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金鹏律师的观点,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按40%比例计算的内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206635元;总计赔偿金额为396455.78元,由保险公司在十日内支付。
案例点评:明确法律要点,强化权益保护
明确“自身疾病”不等于法律过错
法院明确指出,受害人自身疾病虽对死亡结果有影响,但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纠正“原因力”误用为“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果断纠正了一审将医学上的“死亡参与度”直接等同于法律上“赔偿责任比例”的错误做法,着重强调侵权人应对其行为引发的全部损害负责。
强化对无过错受害人的保护
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人的倾斜保护,有力彰显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生命权优先的价值导向。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身体存在基础疾病就妄图主张减责。生命权至高无上,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任何违法行为引发的损害,都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金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彩的抗辩,成功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