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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境电诈案胜诉,当事人无违法获利获从轻处罚

2026.06.14刑事辩护5人浏览

在当今这个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而今天我们要说的这起特大跨境电诈案,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缅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大案,涉案人员多达16人。他们长期在缅甸果敢地区设立诈骗窝点,用“资金盘、炒股投资、智慧助农、杀猪盘”等五花八门的方式实施全国范围的电信网络诈骗,还伴有组织、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的情况较为特殊。他经他人安排偷渡至缅甸,一开始从事娱乐服务工作,后来在2023年8月进入某科技公司,以“助农”项目讲师、秘书等身份参与诈骗活动,负责讲课、客服、引流等工作。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建议数罪并罚
面对这样复杂的指控,周晓华律师凭借着30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展开了有力的辩护。周晓华律师是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她的执业证号为14117199611786653。
首先,周晓华律师指出王某偷渡出境目的系务工,并非以实施诈骗为目的,不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的关键。就像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如果不能清晰地划分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
接着,周晓华律师强调王某在诈骗活动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从犯。在一个犯罪集团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于量刑有着重大影响。主犯往往承担较重的刑罚,而从犯则有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周晓华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找到了有力证据证明王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为他争取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然后,周晓华律师提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鼓励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快地查明案件真相,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王某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初犯和偶犯在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上,往往与惯犯有所不同。他们可能是因为一时的糊涂或者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在量刑时理应区别对待。
最后,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辩护要点,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未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获利情况和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程度及量刑的重要因素。没有实际获利,说明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应降低。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周晓华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依法作出轻判。对偷越国(边)境罪不予认定,仅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认定王某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而且,王某系全案16名被告人中唯一未被认定偷越国(边)境罪、仅单罪处罚的被告人,量刑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人员。
通过这起特大跨境电诈案,我们可以学到很多重要的法律知识。比如,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主从犯,利用好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律规定,以及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获利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这些知识点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关系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以及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了解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专业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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