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核心分析:债权合法确定且届清偿期是基础,确保债权人权益正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应行使而不行使。该怠于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才可代位,如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等。实务建议:债权人需收集证明债权存在及到期的证据,如合同、借条、还款记录等。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证据,如催款通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沟通记录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提交起诉状和证据,参与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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