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家庭权益: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婚内监护权”案件纪实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领域,有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出众的律师——杨中良律师。他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也是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宣讲团讲师,拥有10年婚姻家事案件代理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3201610722795。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800多个家庭解决了婚姻和财产处理问题,还荣获众多荣誉称号。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他办理的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案情:爱女被藏匿,母亲求助无门申请人张某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化名)于2015年相识,201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并在2019年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张小某。然而,原本幸福的家庭在2021年10月21日晚发生了变故。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带走并藏匿起来,拒绝让张某某见到孩子,也不让孩子与她通话。作为母亲,张某某第一次和未断奶的孩子分开这么久,她心急如焚,天天以泪洗面。她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焦点访谈、政府行风热线等有关部门求助,但王某某仍然不听劝告,继续藏匿孩子。无奈之下,张某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中良律师承办此案。 分析:突破法律困境,寻找维权路径杨中良律师接待张某某后,了解到案件的复杂性。当时双方还处于离婚的六个月冷静期内,尚未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婚内起诉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一定支持。杨律师仔细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婚内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极少,且大多是法院不支持的案例,多数是离婚后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书。尽管起诉婚内监护权和探视权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杨律师认为,双方虽未离婚只是分居,两人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对孩子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当然也有抚养、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法院应该支持张某某监护、探望孩子的权利。此外,杨律师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原告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这种方式方便快捷,还可以强制执行,类似《人身保护令》的效果。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愿意按照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裁定书。 裁判:正义降临,保障母亲监护权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案中,王某某虽主张张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张某某的监护权,在其监护权未被依法撤销前,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不应侵害张某某监护权的行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张某某自2021年10月21日起未能见到孩子,期间向多个部门反映或求助,法院也多次协调,但王某某仍拒绝张某某直接抚养、探望孩子,其行为已侵害了张某某监护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一条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重在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材料等,已达到法定标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最终,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某某监护权的侵害。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若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张某某讨回了公道,保障了她作为母亲的监护权,也为类似的婚内监护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案例,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家庭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杨中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保护伞。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