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以专业守护亲情与权益朱佳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监管及办案工作。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踏入律师行业后,他专注于劳动、婚姻、工伤、合同、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始终秉持“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工作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探望权之争:亲情与法律的碰撞在婚姻家庭领域,朱佳麟律师处理了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件。王先生与钱女士系同母异父的姐弟。2020年,他们的母亲因患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女士为监护人。此后,母亲随钱女士共同生活。然而,王先生多次提出探望母亲,却屡遭钱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2021年底,双方因探望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王先生无奈报警。为维护母子亲情,王先生最终委托朱佳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每月探望母亲一次。二、案件经过:情理法的较量庭审中,原告方主张,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人之常情。王先生作为儿子,有权通过探望表达孝心,保障母亲的精神慰藉。被告钱女士则辩称,探望权仅适用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本案不适用该制度;且母亲已不认识王先生,强行探望反而会加重其病情,故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钱女士确系母子与姐弟关系,母亲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状况较差,需特别照顾。尽管被告表示可在其居所内配合探望,但前提是“事前沟通”,实际上对探望设置了障碍。三、案件结果:兼顾亲情与权益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亲情表达,符合公序良俗,也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虽然母亲无法表达意愿,但不能因此剥夺子女的探望权。综合考虑母亲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环境,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13时至15时,可至母亲住所探望,被告钱女士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四、律师点评:亲情与法律的平衡朱佳麟律师点评此案时表示,本案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探望权纠纷”,但其本质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部分的体现。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从《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出发,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限于物质供养,更包括情感陪伴。值得关注的是,当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意愿无法表达,如何平衡子女的亲情需求与监护人的照料安排,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法院在尊重监护人职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子女的情感权利,作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亲情不应因监护权的设立而被割裂。朱佳麟律师希望每位子女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守护好父母的晚年尊严与温暖。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与亲情的有力保障。无论是婚姻家庭纠纷,还是其他民事案件,朱佳麟律师都将一如既往地坚守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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