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以法为盾,守护亲情的温暖朱佳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监管及办案工作。这段宝贵的执法经历,让他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踏入律师行业后,朱律师专注于劳动、婚姻、工伤、合同、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始终秉持“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工作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领域,他处理了诸多复杂案件,其中“探望权之争:当亲情遇上法律,谁来守护母亲的晚年?”一案颇具代表性。一、案情回放:亲情受阻,对簿公堂王先生与钱女士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20年,他们的母亲因患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女士为监护人。此后,母亲便随钱女士共同生活。然而,王先生多次提出探望母亲,却遭到钱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2021年底,双方又因探望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无奈之下王先生选择报警。为了维护母子间的亲情,王先生最终委托朱佳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权每月探望母亲一次。二、案件经过:情理法的激烈碰撞庭审中,原告方王先生主张,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人之常情。他作为儿子,有权通过探望来表达对母亲的孝心,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而被告钱女士则辩称,探望权仅适用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本案并不适用该制度。她还强调,母亲已不认识王先生,强行探望反而会加重母亲的病情,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法院经详细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钱女士确实是母子与姐弟关系,母亲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状况较差,需要特别照顾。尽管被告表示可在其居所内配合探望,但要求“事前沟通”,这实际上为探望设置了障碍。三、案件结果:兼顾情理,公正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亲情的自然表达,符合公序良俗,也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虽然母亲无法表达意愿,但不能因此剥夺子女的探望权。综合考虑母亲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环境,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13时至15时,可至母亲住所探望,被告钱女士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四、律师点评:法律背后的亲情考量朱佳麟律师点评此案时指出,本案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探望权纠纷”,但其本质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部分的体现。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从《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来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涵盖情感陪伴。值得关注的是,当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意愿无法表达,如何平衡子女的亲情需求与监护人的照料安排,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本案中,法院在尊重监护人职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子女的情感权利,作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亲情不应因监护权的设立而被割裂。朱佳麟律师希望每位子女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守护好父母的晚年尊严与温暖,让亲情在法律的呵护下延续,绽放出温暖的光芒。朱佳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婚姻家庭等民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