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以法为盾,守护亲情朱佳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监管及办案工作。多年执法经验使其对法律有更深刻理解,踏入律师行业后,专注于劳动、婚姻、工伤、合同、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他秉持“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工作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探望权之争:亲情与法律的碰撞(一)案情回放王先生与钱女士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20年,他们的母亲因患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女士为监护人,此后母亲随钱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多次提出探望母亲,却遭到钱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2021年底,双方因探望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王先生无奈报警。为维护母子亲情,王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每月探望母亲一次。(二)案件经过庭审中,原告方主张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人之常情。王先生作为儿子,有权通过探望表达孝心,给予母亲精神慰藉。被告钱女士则辩称,探望权仅适用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本案不适用该制度;且母亲已不认识王先生,强行探望会加重其病情,故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钱女士确系母子与姐弟关系,母亲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状况较差,需特别照顾。尽管被告表示可在其居所内配合探望,但前提是“事前沟通”,实际上对探望设置了障碍。(三)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亲情表达,符合公序良俗,也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虽然母亲无法表达意愿,但不能因此剥夺子女的探望权。综合考虑母亲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环境,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13时至15时,可至母亲住所探望,被告钱女士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二、律师点评:亲情与法律的权衡(一)非传统却本质的体现本案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探望权纠纷”,但其本质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部分的体现。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从《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出发,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限于物质供养,更包括情感陪伴。(二)司法实践的难点与突破当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意愿无法表达,如何平衡子女的亲情需求与监护人的照料安排,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法院在尊重监护人职责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子女的情感权利,作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亲情不应因监护权的设立而被割裂。朱佳麟律师希望每位子女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守护好父母的晚年尊严与温暖。朱佳麟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在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诠释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理念,为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