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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巨额假币交易未遂面临重判,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有效轻判

2026.06.09刑事辩护6人浏览

在司法领域,假币交易案件向来复杂棘手,后果不容小觑。当事人乙就不幸卷入了一起巨额假币交易案,陷入了严峻的法律困境。
困境叙事:陷入巨额假币交易漩涡
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甲、乙二人妄图通过出售假美元来获取暴利。他们四处联络,经丙居间介绍找到了买家。11月12日9时许,甲、乙在昆明市的一处出租房内与买家洽谈交易,商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然而,交易过程中,公安民警迅速行动,当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查获了全部涉案的15000张面值100元的假美元,共计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9423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这些纸币均为假币,随后被依法收缴。
2018年3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出售假币罪”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甲、乙、丙三人构成出售假币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尽管此次犯罪未遂,但鉴于涉案金额极高,社会危害性大,检察院主张依法严惩。当事人乙面临着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处境十分艰难。
律师破局:多维辩护策略精准出击
陈子昌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当事人乙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他迅速投入到核心辩护工作中。
首先,陈子昌律师全面细致地查阅了案卷材料,涵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货币真伪鉴定书等。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认真核实案件的每个环节和证据链的完整性。经过深入分析,他发现案件存在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并且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次要。
接着,陈子昌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乙,详细了解其参与犯罪的全过程、主观认知和具体行为。通过交流得知,乙仅参与了联络工作,并未主导假币的来源、定价等核心环节,这表明乙的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陈子昌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即“犯罪未遂+从犯地位+坦白认罪+初犯偶犯”的四维辩护策略,并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突破。
在未遂情节辩护方面,陈子昌律师指出,本案交易未完成,假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法律规定,可依法减轻处罚。在从犯地位辩护上,他强调乙仅起居间介绍的辅助作用,并非犯意发起者和假币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在主观恶性辩护中,他提出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且乙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庭审中,陈子昌律师围绕辩护策略充分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他着重强调乙的从犯地位、未遂情节以及坦白悔罪表现,恳请法院综合考量,对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条科普:出售假币罪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案假币折合人民币99423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由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如果能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与实用建议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坦白认罪、初犯偶犯等合理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甲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乙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丙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收缴。虽然法院未采纳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但整体量刑已充分考虑未遂、坦白等情节,相较于法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实现了有效轻判,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参与任何形式的假币交易活动。一旦遭遇类似的法律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相关信息,以便律师能制定出最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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