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累犯被判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累犯的特殊性,虽有更高人身危险性,但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仍可减刑,不过实际执行刑期有严格限制。权利义务:罪犯有认真改造争取减刑的义务,监狱有监督考察其表现的职责。关键构成要件: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等。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由监狱提供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等方面的表现记录。寻求帮助:可向监狱管理部门咨询减刑具体流程和要求。法律程序:监狱根据规定进行考察并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理裁定是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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