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司未成功设立,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等后果不能由不存在的公司承担,故由发起人承担。权利义务:发起人有承担债务和费用的义务,认股人有要求返还股款及利息的权利。关键要件:公司设立失败这一事实。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好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和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合同、票据等。协商解决:发起人之间先协商确定责任分担及对认股人的返还事宜。若协商不成,认股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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