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专业刑事辩护的后起之秀张飞虎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拥有三年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1404202310591138,服务地区主要为长治。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投身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专业能力。二、案例聚焦:温某柏受贿案的关键辩护(一)案件详情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曾担任某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即2006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道路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温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某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二)辩护过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温某某家属委托张飞虎及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张飞虎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经深入研究,确立核心辩护策略:在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重点挖掘并论证自首情节。通过细致比对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笔录,张飞虎律师发现温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监察机关立案时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律要件。庭审中,张飞虎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及朋友已代为全额退缴125万元赃款,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在受贿行为中无主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进行沟通。(三)判决结果山西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张飞虎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罪行,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办案启示:精准辩护与法律原则的完美结合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张飞虎律师对细节的精准把控。他没有停留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表面,而是深入挖掘到案过程,抓住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事实,成功争取到“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这不仅有力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此案例提醒公众,法律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同时,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涉案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理解和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制度,对案件走向和结果至关重要。张飞虎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成功范例,也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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