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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华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成功大幅降低索赔金额

2026.06.035人浏览

专业律师助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公正裁决
在法律领域,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考验。罗海华律师,197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 年定居广西柳州,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他是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 14502200810731247,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次,让我们聚焦他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纠纷缘起:工程价款结算起争议
2023 年 6 月,被告 B2 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了位于广西 -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 1 号的xxxx中心一期工程,随后将鞋厂精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 B1 施工。同年 7 月 6 日,B1 与原告 A 签订了《xxxx项目铝格栅、铝扣板、铝单板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总价 120.3858 万元,采用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合同签订后,A 依约进场施工。然而,2023 年 8 月,B1 以 A 进场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为由发出停工整改通知,A 随后进行了材料更换和整改。2024 年 1 月 3 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于 2024 年 7 月 3 日交付使用。施工期间,B1 向 A 支付了工程款 30 万元。但在工程款结算时,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A 主张已完成工程价款 106.535594 万元,而 B1 仅认可 39.267106 万元。由于协商无果,2025 年 2 月 6 日,A 向南宁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1 支付拖欠工程款 76.535594 万元及利息,并要求 B2 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抗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B1 委托罗海华律师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经过仔细核实和分析,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他指出,经核实 A 实际仅完成 33.669611 万元工作量,而 B1 已支付 37 万元工程款,已超出所做工作范围。同时,A 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整改,部分工程并非 A 完成。此外,A 主张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基于这些理由,罗海华律师请求法院驳回 A 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公正裁决定纷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B1 将工程再次分包给 A,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但鉴于 A 施工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 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在工程价款认定方面,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核对情况,对双方无争议的 18.40453 万元予以确认。对于争议部分,法院认定铝格栅吊顶、铝格栅隔断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不支持 A 主张的工艺变更导致单价调整;铝格栅吊顶收边属于常规施工内容,不予单独计价;八角楼工程按材料单价 80 元、人工费单价 12.5 元酌情认定;大楼梯区域人工费按 5 人计算;样板间二次安装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综上,认定 B1 应向 A 支付的工程价款为 46.912071 万元。关于已付款项,法院认定 B1 已付 30.5 万元,B1 主张另行支付陆海军的 6.5 万元劳务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 B1 尚欠 A 工程款 16.412071 万元。关于利息,法院认定从 2024 年 7 月 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 B2 的责任,法院认定 B2 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且 A 无证据证明 B2 尚欠 B1 工程款,故 B2 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B1 支付 A 工程价款 16.412071 万元及利息;A 向 B1 提供金额为 6.912071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驳回 A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685 万元、保全费 0.446267 万元,由 A 负担 1.262323 万元,B1 负担 0.352444 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 B1 部分抗辩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成功将 A 主张的 76 万余元工程款降至 16 万余元,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彰显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在法律的舞台上,罗海华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负责的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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