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费用及认股人股款负责,以保障相关方利益。权利义务:发起人有承担责任的义务,认股人有要求返还股款及利息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公司设立失败这一事实。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留存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费用的凭证,如合同、发票等。明确责任分担:发起人之间可先协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尽快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立失败及自身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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