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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逃债,郑波律师二审出击为施工人追回11万工程款!

2026.06.035人浏览

一波三折:施工人遭遇恶意逃债
某实际施工人承接了隧道窑装配制造工程,辛苦完成施工内容后,却遭遇发包方长期拖欠大额工程款。发包方的两名股东为了逃避付款义务,在明知存在未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简易注销,并向登记机关虚假承诺“无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这使得施工人回款无路,维权艰难。
施工人没有坐以待毙,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股东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施工人工程款110000元,但对方不服并提起二审上诉,以“未完工部分需鉴定、工程未验收、股东不承担责任”等理由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这起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公司虚假清算注销、股东连带责任等多重法律难点,让施工人陷入了困境。
精准出击:郑波律师锁定胜诉关键
在这关键时刻,眉山郑波律师接受委托,全权代理二审应诉工作。他迅速开展精准、高效的代理工作,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全面梳理案情,锁定胜诉核心:郑波律师仔细核对一审判决、证据材料、工商注销档案及二审上诉状,精准抓住“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这一关键突破口,明确股东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核心点的锁定,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指明了方向。
-逐条驳斥上诉理由,稳固一审成果: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未完工需鉴定、工程未验收、股东无责等抗辩意见,郑波律师逐一进行论证。他指出,案涉工程已由第三方接续施工并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施工现场已改动,不具备鉴定条件,一审按自认金额扣减合法有据;股东简易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依法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郑波律师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上诉理由。
-强化证据支撑,夯实法律逻辑:为了让法院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郑波律师重点提交公司注销承诺书、付款记录、合同文件、工程使用情况等证据,清晰构建“公司欠债—股东恶意注销—股东承担全责”的完整证据链与法律逻辑。这些证据的提交,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专业应对二审审理,呈现清晰观点:在二审询问程序中,郑波律师观点明确、依据充分、逻辑严谨,全面阐述代理意见,确保二审法院充分采纳我方主张。他的专业表现,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完胜结局:施工人全额回款
经过郑波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两名股东连带支付施工人工程款11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这起案件二审终审胜诉,委托人成功锁定11万元工程款债权,为后续执行回款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打击了以注销公司方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施工人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经验之谈: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郑波律师结合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清算类实务经验,总结了以下核心实务观点,为同类维权当事人提供了重要指引。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虚假清算股东要兜底: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时,股东书面承诺“无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但实际存在未清偿债务的,属于虚假清算、恶意逃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观点为债权人追讨债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工程已实际使用,即便未书面验收也应付款:案涉工程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并投入生产使用的,法律上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及相关责任方无权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这一规则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法院可按自认金额认定:施工人离场后未办理书面交接、现场已被后续施工改动,导致无法进行工程量鉴定的,法院可依据守约方自认金额予以认定,违约方无相反证据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解决了鉴定难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账户收款,不免除公司及股东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或支付工程款,仍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注销后,由承诺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一观点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了责任推诿。
遇到拖欠工程款、欠债公司恶意注销、老板避债失联、建设工程纠纷等情况,不要轻易放弃维权。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能有效固定证据、快速实现回款。眉山郑波律师专注处理工程款纠纷、合同纠纷、二审再审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全力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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