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债权转让引发的纷争2016年4月,被告A公司作为总包方,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渭南市中心区供水(北水厂)某工程输水管道及某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B公司。次年3月,B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廊桥桥梁结构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C公司。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兢兢业业地完成了施工任务。到了2023年9月30日,B公司确认尚欠C公司工程款27,512,614.6元。为了清偿这笔债务,2023年12月12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应收款项转让协议》,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13,767,361.66元债权转让给C公司,用以等额抵销B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C公司也出具了《应付账款转让同意函》,同意由A公司直接偿付。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然而,A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却以“项目仍在审计中、债权金额不确定、未到付款节点”为由,拒绝支付这笔款项。A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约定最终结算以渭南市审计局审核为准,目前审计未完成,而且自己已经超付工程款,B公司根本没有可转让的有效债权。面对A公司的强硬态度,C公司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C公司委托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徐秀明律师代理此案,将A公司及B公司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债权转让款13,767,361.66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交锋:关键证据锁定胜局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坚持以“审计未完成”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这也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抗辩手段,给债权人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然而,徐秀明律师并没有被这一难题吓倒,他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精准锁定了关键证据。原来,A公司曾于2021年1月26日向B公司出具了《往来账项询证函》,这份函件明确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质保金等合计35,655,244.46元,并且经过了双方盖章确认。徐秀明律师指出,这份询证函具有债权债务确认的效力,足以证明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B公司对A公司享有远超转让金额的有效债权。即便合同约定的审计尚未结束,也不能完全否定该询证函所记载内容的效力。此外,徐秀明律师还提交了《竣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质保金应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返还。到2023年12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质保期早已届满,质保金也已具备返还条件。这一事实进一步夯实了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论证基础。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经过法院的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采纳了徐秀明律师的观点,认定《往来账项询证函》具有债权债务确认效力,即便审计未完成,也不影响B公司对A公司债权的有效性。法院判决书判决:1.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公司13,767,361.66元,并承担延迟付款利息(以13,767,361.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2.驳回原告对B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债权转让已生效,B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106,315元由A公司负担。案件启示:专业律师的决定性价值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以债权转让方式实现工程款回收的成功案例。当上游企业(总包方)拖欠下游分包方工程款,而下游分包方又拖欠实际施工人款项时,通过债权转让将两个债务链条合并,由上游企业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可以大幅降低维权成本、缩短回款周期。然而,这一操作需要专业律师对债权有效性、可转让性、通知程序、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严格把控。徐秀明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规则以及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成功利用一份“询证函”击破了大型国企“审计未完、债权不确定”的强势抗辩,为实际施工人追回了1376万余元工程款。在复杂的商事争议中,专业律师的价值不言而喻。他们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还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再次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商业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也为广大施工企业债权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当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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