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结算争议与破产危机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A公司作为某商业项目总承包单位,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乙代表项目部,与无资质的个人甲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按中标价让利10%结算。此后,甲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顺利竣工验收。2022年7月,乙及项目部财务、管理人员与甲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尚欠工程款1829188.39元。然而,命运却给甲开了个残酷的玩笑。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以结算未经盖章、甲非实际施工人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B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也以双方未完成结算、不欠付工程款为由进行抗辩。甲的工程款追讨之路瞬间陷入绝境。立案:维权之路的艰难开端面对A公司和B公司的强硬态度,甲深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已无可能,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委托刘娅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B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立案阶段,刘娅律师就面临着诸多挑战。合同与结算均无公司盖章,仅有项目人员签字,A公司否认结算效力,这使得结算能否约束公司成为核心争议。同时,A公司主张甲为劳务班组、不构成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这也给案件的立案增加了难度。刘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迅速锁定了关键证据。她以A公司公示文件证明乙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结合甲长期施工、A公司借支款项、竣工验收等事实,初步证明签字构成职务行为,结算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她以“包工包料”合同、实际投入人工/材料、组织施工、结算文件等证据,证明甲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在刘娅律师的努力下,案件顺利立案,甲的维权之路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庭审交锋:法律智慧的激烈碰撞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A公司使出浑身解数,试图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他们不仅否认结算的效力,还主张甲为劳务班组,不构成实际施工人。同时,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利息计算、债权申报规则等问题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B公司则以生效判决证明与A公司未结算、欠付金额无法确定,拒绝承担连带责任。面对A公司和B公司的种种抗辩,刘娅律师沉着冷静,运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逐一进行反驳。在职务行为认定方面,刘娅律师指出,A公司的公示文件明确了乙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甲长期在项目上施工,A公司还向甲借支款项,工程也已竣工验收,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乙的签字构成职务行为,结算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企业不能以“未盖章”“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刘娅律师提供了“包工包料”合同、实际投入人工/材料、组织施工、结算文件等一系列证据,充分证明甲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即便合同因无资质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即可参照约定结算,甲投入资金、材料、人工并完成施工,有权主张工程款。在破产规则适用方面,刘娅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利息计算截止至破产受理日,依法主张债权确认与工程款支付,兼顾了破产程序与实体权利。对于B公司的抗辩,刘娅律师尊重生效判决关于“B公司与A公司未结算、欠付金额无法查明”的认定,放弃对B公司的无效攻击,集中火力确保对A公司的胜诉。胜诉判决:正义的最终降临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娅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甲工程款1829188.39元,并按LPR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5年3月17日(破产受理日)的利息;A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驳回甲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意味着甲成功追回了182万余工程款,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终于取得了胜利。刘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她为委托人实现了权益最大化。经验总结:法律智慧照亮维权之路这起案件不仅为甲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项目人员签字结算具有法律风险,施工企业应完善用章与授权管理,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结算效力存在争议。其次,实际施工人应保存完整施工、签证、结算、付款证据,即便无公司盖章,仍可通过诉讼确权。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处理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律师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刘娅律师在本案中,通过锁定职务行为、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精准适用破产规则、区分发包人与总包人责任等策略,成功突破了重重困难,为委托人赢得了胜诉。这场胜诉不仅是法律的胜利,更是正义的彰显。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也让我们相信,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每一个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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