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总有一些专业律师凭借着精湛的技艺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马常昆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2020年,愁容满面的姚某找到了马常昆律师。原来,2016年12月,经人介绍,姚某与张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某项目中的职责。其中,甲方负责合同签订、支付工程款等外联工作,乙方则负责投资、施工人员机械及费用等。到了2017年1月9日,张某还给姚某追加了每平方米五十元的工程款。同年5月7日,双方就亲水河畔项目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对土地情况、建设周期、房屋分配等事项做了详细的约定。姚某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两栋房屋,然而工程停工后,情况却急转直下。陈某并未按照约定比例将属于姚某的房屋交其销售,而是由自己设立的营销部统一销售,并且也未按比例支付售房款。更让姚某雪上加霜的是,张某和陈某因违法占地被判刑,分别在不同监狱服刑。姚某维权无门,这才慕名找到了马常昆律师。马常昆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责任重大。他迅速投身到案件的调查中,先是前往项目现场进行查勘。站在那两栋建成的房屋前,他的脑海中不断思索着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接着,他仔细翻阅双方签订的各种文字性资料,那些密密麻麻的协议条款,他都反复研读,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情况,他还走访了施工工人,从他们口中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对案情的仔细研究,马常昆律师发现了关键所在。他意识到合作协议可能无效,不应当依照合作协议主张约定的比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款。在与姚某沟通赔偿数额时,马常昆律师建议姚某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修改诉讼请求,但姚某坚持要求七百多万元。随后,马常昆律师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判令张某、陈某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7395720元。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显示两栋楼工程价款均为3859169.52元,共计7718339.04元,审理过程中姚某认可收到陈某已支付工程款1648000元。在法庭上,马常昆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张某受陈某委托,代为与姚某签订案涉两份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陈某作为案涉亲水河畔社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发包方,应为案涉项目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却未办理,主观过错较大;张某作为案涉建设工程发包方委托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为办理施工合同签订事宜,存在过错;姚某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明知案涉项目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因利益驱使,仍承包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常昆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于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陈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张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姚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鉴定意见显示两栋楼的工程价款共计7718339.04元,按照过错责任,陈某应赔偿姚某案涉工程价款的70%,为5402837.33元,扣除姚某自认陈某已支付的工程款1648000元,陈某应实际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3754837.33元;张某应就该款项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常昆律师现年四十六岁,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学士学位。他是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执业八年以来,他的业务覆盖面广,涵盖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纠纷等核心领域,同时擅长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他办案风格严谨务实、细致沉稳,始终秉持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执业准则,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广泛信赖。他的执业证号为14107201910136670,服务地区为河南-新乡,联系地址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博学路与太行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华龙壹号院22号楼1单元1-2层1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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