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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无效合同陷阱到律师精准维权之路

2026.05.314人浏览

建设工程合同在各类工程活动中极为常见,然而合同纠纷也频繁发生。不少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陷入困境,遭受经济损失。本文将结合马常昆律师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科普常见的法律误区,并解读专业律师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权。
常见法律误区:合同有效认知偏差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合同就必然有效,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以姚某与张某、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姚某与张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书》,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该项目属于“小产权房”,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忽略了合同的合法性。他们认为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却不知道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种对合同有效性的认知偏差,可能导致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益,甚至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办案经验解读:精准把握合同效力
马常昆律师承办此案后,经过现场查勘、翻阅双方的各种文字性资料、走访施工工人、仔细研究案情和研判等大量工作,精准捕捉到合作协议无效这一关键要点。他没有盲目按照姚某的想法,依照合作协议主张约定的比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款,而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张某、陈某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马常昆律师建议姚某要求张某、陈某赔偿工程款损失的数额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修改诉讼请求,但姚某坚持要求七百多万元。最终,司法鉴定两栋楼工程价款均为3859169.52元,共计7718339.04元。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张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姚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陈某应赔偿姚某案涉工程价款的70%,为5402837.33元,扣除姚某自认陈某已支付的工程款1648000元,陈某应实际赔偿姚某工程款损失3754837.33元;张某应就该款项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常昆律师的成功之处在于他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他没有被当事人的诉求所左右,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他为姚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避免了姚某因合同无效而可能面临的损失。
律师专业素养与服务细节展现
马常昆律师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一线办案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展现出了严谨务实、细致沉稳的办案风格。从现场查勘到资料查阅,从走访工人到研究案情,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在制定诉讼策略时,他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他也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但也会从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他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为当事人提供最新的信息。
此外,马常昆律师既善于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也注重以调解、和解等柔性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在本案中,虽然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了纠纷,但他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理性和冷静,为当事人降低了维权成本,减少了纠纷损耗。
律师基础执业信息
马常昆律师,现年四十六岁,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为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他专职执业八年以来,业务覆盖面广、专业方向全面,长期深耕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纠纷核心领域,同时擅长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
他还是新乡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武雄律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原阳县阳光中学法制副校长。其执业机构为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8年,执业证号为14107201910136670,服务地区为河南-新乡,联系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博学路与太行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华龙壹号院22号楼1单元1-2层1101室。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马常昆律师将以扎实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真诚的服务理念,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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