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仅有欠条对方不承认时,可通过补充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核心分析:首先,欠条是书证的一种,具有证明借款关系的初步效力。但对方不承认时,需要进一步举证。比如收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这些都能辅助证明借款事实。若有证人见证借款过程,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关键在于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实务建议:一是收集补充证据,如转账记录可从银行或支付平台获取;聊天记录注意保存原始载体。二是与对方沟通时,可采取电话录音等方式,获取对方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表述。三是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提交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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