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核心分析: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若未约定则适用法定的六个月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其权利。保证人在该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提出要求,否则免除责任。实务建议:债权人要注意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留存证据。若对保证期间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明确权利义务。保证人关注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在期间主张权利,可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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