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保全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6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借助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有配合执行的义务;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有效异议。实务建议:申请执行人需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法院发出履行通知后,密切关注第三人是否提出异议及异议是否成立。若第三人未提出有效异议,可督促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扣第三人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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