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梁,中共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执业11年。他是遂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还是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法治辅导员,多次荣获遂宁市及四川省律协颁发的“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常梁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办理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逾千件,实战经验极为丰富。他的业务专长聚焦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三大领域。在执业生涯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深厚的文字功底,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坚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常梁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第一起案件是合伙生意引发的纠纷,涉及200万“借款”的争议。原告郑某(系刘某配偶)诉称,2019年刘某转让某厂股份给第三人徐某后,委托徐某将应付的股权转让款中200万元出借给被告黄某,约定在刘某与黄某合伙的其他项目中品迭股份,但未实现。刘某临终前将债权转让给郑某并通知黄某,遂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黄某则辩称双方无借贷合意,与徐某的转账款项属合伙往来,品跌股份内涵存争议,与刘某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查明,徐某于2019年1月30日转黄某50万元,刘某与徐某有股份转让欠条及收条,但黄某与刘某就其他项目结算未达成一致。常梁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分析合伙协议与转账时间节点的矛盾,质疑借贷合意的缺失以及三角关系中的各自权利义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需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本案中,黄某未认可与刘某有借贷合意,徐某转款50万元发生在徐某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签订次日且无备注,原告未能证实黄某认可150万元为借款,亦无借条等借贷形式,刘某未直接向黄某支付200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常梁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另一起案件是二审逆转的破产债权确认案。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1年,刘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公司名下某商业中心5楼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陆续支付转让款530万元,但项目未实际开发。2014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1750万元回购该项目,并约定分期付款、月息3%及300万元违约赔偿金。后因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初审仅确认刘某债权约99.7万元(按返还本金及年利率6%利息计算)。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协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借资质挂靠属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协议无效,维持初审债权金额。二审中,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上诉,主张协议有效。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已获规划部门许可加盖两层,不存在必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恶意串通;协议中“借用资质”条款虽无效,但不影响项目转让整体效力,故《协议书》《承诺书》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据《承诺书》确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回购款1750万元,扣除已付600万元后剩余1150万元本金,并调整违约金为150万元,最终确认刘某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0万元。本案核心在于合同效力认定,二审纠正了一审“整体无效”的错误,区分“部分无效”与“整体有效”,尊重当事人回购合意,大幅提升破产债权金额,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常梁律师在其中功不可没。常梁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深厚造诣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精准辨析转账性质,还是在重大商事案件中实现二审逆转,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常梁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与担当,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捍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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