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梁律师是中共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在是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合伙人。这家律所就是他背后强大的支撑,为他提供了专业的资源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他还是遂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以及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法治辅导员,并且多次荣获遂宁市及四川省律协颁发的“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11年的执业生涯里,常梁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超过千件,实战经验极为丰富。他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这三大领域的问题。在这些领域,他屡创佳绩,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先来看常梁律师处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原告郑某(刘某的配偶)称,2019年刘某把某厂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徐某后,委托徐某把股权转让款中的200万元借给被告黄某,其中50万元直接转账,150万元抵作黄某在某厂的投资款,还约定在刘某与黄某合伙的其他项目中品迭股份,但后来没实现。刘某临终前把债权转让给了郑某,郑某就起诉要求黄某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黄某则辩称,双方没有借贷的意思,和徐某的转账款项是合伙往来,品迭股份的含义有争议,和刘某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徐某在2019年1月30日转了50万元给黄某,刘某和徐某有股份转让的欠条及收条,但是黄某和刘某就其他项目的结算没有达成一致。常梁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分析了合伙协议和转账时间节点的矛盾,质疑借贷合意的缺失,以及三角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需要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在这个案件里,黄某不认可和刘某有借贷合意,徐某转款50万元是在合伙协议签订的次日,而且没有备注,原告也没办法证明黄某认可150万元是借款,也没有借条等借贷形式,刘某也没有直接给黄某200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郑某负担。常梁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让法院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再看常梁律师代理的一个破产债权确认案。2011年,刘某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该公司名下某商业中心5楼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并且陆续支付了转让款530万元,但是项目没有实际开发。2014年,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1750万元回购这个项目,还约定了分期付款、月息3%以及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后来,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初审只确认刘某的债权约99.7万元(按照返还本金及年利率6%利息计算)。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协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借资质挂靠属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协议无效,维持了初审的债权金额。到了二审,常梁律师代理刘某上诉,主张协议是有效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项目已经获得规划部门许可加盖两层,不存在必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恶意串通;协议中“借用资质”的条款虽然无效,但是不影响项目转让的整体效力,所以《协议书》《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依据《承诺书》确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回购款175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0万元后,剩余1150万元本金,并且把违约金调整为150万元,最终确认刘某对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0万元。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二审纠正了一审“整体无效”的错误,区分了“部分无效”和“整体有效”,尊重了当事人的回购合意,大幅提升了破产债权金额,维护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常梁律师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坚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深厚的文字功底,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四川遂宁,如果你遇到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或者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常梁律师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他用自己11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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