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对无行为能力人保护的原则,按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程度及监护能力确定监护人顺序。权利义务: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管理财产等义务,同时享有法定代理权等权利。关键要件:监护人需具备监护能力,且按法定顺序确定。实务建议:确定监护顺序:先看是否有配偶,再依次考虑父母、子女等。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者可协商确定监护人。有关部门指定:协商不成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法院判决: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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