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助力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复杂的刑事领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的万伟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回归正常生活。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律师卓越的辩护能力,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案件背景:误入网络犯罪漩涡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介绍朋友阮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表示可帮助办理信用卡,但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未多思索,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了对方。然而,仅仅两天后,该银行卡便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合计98万余元。银行卡寄出后不久,阮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得知后,主动陪同阮某某到案配合调查。争议焦点:迷雾中的主观与情节认定本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张某某究竟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一问题直接关乎其是否构成犯罪。其次,情节轻重认定也颇具争议。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达98万余元,虽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此外,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严谨论证。律师策略:抽丝剥茧,精准辩护万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阅卷,并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时,辩护人细致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明确指出张某某本意是赚取居间介绍费,与阮某某、“范玉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同时,结合其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职业特性,分析其认知能力。张某某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模式,难以意识到该行为会涉及刑事犯罪。其聊天记录中“银行卡是需要过账的吗?要不要提供密码,客户怕拿去洗钱”的提问,更是证明其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即便其可能存在一定侥幸心理,过错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与“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在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时,强调银行卡从寄出到案发仅两天时间,流入金额虽有98万余元,但张某某的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后果。并且,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与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此外,辩护人还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张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考虑到其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若提起公诉将对其家庭及幼儿产生严重影响,辩护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进行考量。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提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办案过程:多方沟通,据理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等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与检察院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沟通。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辩护意见,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开启新生活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在辩护人见证下,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提供范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深入挖掘当事人各方面因素,成功论证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梳理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论证体系,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惩戒犯罪行为,又教育挽救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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