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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徐津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胜诉,为企业护航

2026.05.19刑事辩护6人浏览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企业面临着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其中税务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徐津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企业解决了诸多难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辩护中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胜诉成果。
徐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的高学历背景。她是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工会主席和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年限达5年,执业证号为13713202111332788,服务地区为山东临沂。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以及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代理纪实
2024年7月16日,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还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徐津律师团队全程介入辩护工作。她们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深入会见当事人以及全面梳理交易流程,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经营中的票据流转,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
二、案件核心难点重重
(一)形式与实质的法律定性困境
从形式上看,当事人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直接交易方开具,而是由交易方的上游供货方开具,看似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构成要件。然而,如何从实质上精准区分“正常经营票据流转”与“虚开行为”,成为了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二)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举证难题
要否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两个关键事实。其一,当事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接受发票是为了弥补交易方无开票资质的客观缺陷;其二,该行为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完全一致,国家税款并未流失。这无疑给举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三)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调整范畴,而非刑事犯罪,是辩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三、胜诉结果彰显实力
经过徐津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经审慎审查,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对当事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案件审查期间,检察机关虽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但最终以不起诉的方式终结了刑事程序。这一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法律澄清,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对客观事实和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清晰区分了正常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四、案件启示意义重大
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胜诉,为企业在经营中的票据流转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是企业在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交易方合作时,应提前规划票据流转方式,避免因票据问题触碰法律红线;二是在涉及经济犯罪的辩护中,要深入挖掘交易的实质,区分形式上的票据瑕疵与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三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需同时从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收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
徐津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成功为企业化解危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胜诉,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其经验和能力值得众多企业信赖与借鉴。她所在的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也因有这样优秀的律师而备受瞩目,未来将继续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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