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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徐津律师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把握法律适用赢辩护

2026.05.19刑事辩护8人浏览

在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当下,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徐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当事人赢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
徐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达5年,是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同时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她的执业证号为13713202111332788,服务地区为山东-临沂。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此外,她还是临沂广播电台FM899“青少年普法公益课堂”特约嘉宾以及兰山区全环境立德树人法治宣讲员,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
一、案件代理情况
2024年7月16日,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徐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辩护工作。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深入会见当事人、认真梳理交易流程,确定核心辩护思路为: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经营中的票据流转,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
二、案件核心难点
(一)形式与实质的法律定性困境
从形式上看,当事人的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直接交易方开具,而是由交易方的上游供货方开具,表面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构成要件。因此,如何从实质上区分“正常经营票据流转”与“虚开行为”,成为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二)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举证难题
要否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要同时证明两个关键事实:一是当事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接受发票是为了弥补交易方无开票资质的客观缺陷;二是该行为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完全一致,国家税款并未流失。
(三)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调整范畴,而非刑事犯罪,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案件胜诉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慎审查,完全采纳了徐津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对当事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案件审查期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终以不起诉的方式终结了刑事程序。这一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法律澄清,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对客观事实和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清晰区分了正常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四、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企业在经营中的票据流转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是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审查,企业在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交易方合作时,应提前规划票据流转方式,避免因票据问题触碰法律红线;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辩护思路,在涉及经济犯罪的辩护中,要深入挖掘交易的实质,区分形式上的票据瑕疵与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双重论证,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需同时从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收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
徐津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成功办理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她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联系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号四季春天商务楼301。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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