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辖,其中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核心分析:1. 职能管辖明确了公、检、法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避免职能交叉。2. 审判管辖解决了各级法院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3. 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判断应由哪个机关管辖。实务建议:1.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经审查符合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侦查。2. 检察院对于符合自侦范围的案件依程序立案。3. 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4. 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可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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