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经营的厂房拆迁也可能获取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核心分析:厂房作为被征收房屋,其本身价值应得到补偿,这与是否经营无关。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是因拆迁行为导致的合理支出补偿。即使未经营,因拆迁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可能存在,只是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厂房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文件,证明厂房的合法性和价值。与征收部门沟通:了解拆迁补偿方案,明确自身权益,对不合理部分及时提出异议。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和异议,未解决则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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