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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传程为谭女士肖像权侵权维权到底

2026.05.055人浏览

谭女士成功维权肖像权遭网络侵犯案:法律守护肖像权益
一、案件详情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肖像权的保护愈发重要。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原告谭女士是小红书平台颇有名气的时尚博主,其账号拥有4.2万粉丝,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超25万,这使得她的肖像具备了一定商业价值。
然而,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商品链接中,未经谭女士同意,擅自使用了8张带有谭女士清晰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女装商品商业推广。谭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诉至江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二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在原告起诉前已下架涉案商品链接,侵权行为系无心之失,且涉案商品未产生实质交易额,认为原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经法院查明,被告涉案商品链接创建于2022年7月20日,2023年7月11日下架,年销量仅1件,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目前被告已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二、办案历程
本案于2024年1月5日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谭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柴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店铺截图、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在天猫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事实。同时,举证原告的小红书粉丝量、获赞收藏数等信息,证实了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024年1月10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针对性辩驳。明确指出被告未经许可商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赔偿责任的关联性,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柴律师当庭主张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结合原告肖像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合理的诉求参考。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部认定,围绕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两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案件剖析
1. 侵权认定清晰,彰显肖像权保护原则
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认定被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这明确了自然人肖像权的绝对性,以及商业主体使用他人肖像必须经权利人许可的法定要求,彰显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导向,对商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 责任承担判定合理,兼顾双方权益
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结合被告已删除侵权链接的实际情况,驳回原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的诉请。同时依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店铺首页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的诉求,做到了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影响范围相当。
对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及维权开支,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原告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既弥补了原告的合法损失,也考虑到被告涉案商品销量低、侵权获利少的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合理性与公正性。
3. 对网络博主肖像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网络平台博主,其肖像因具备商业价值成为侵权对象,此类案件在互联网时代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网络博主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应得到尊重。对于遏制网络环境中擅自使用网红、博主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行为,规范网络商业经营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这也提醒广大网络博主,要重视自身肖像权的保护,一旦遭遇侵权,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商业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商业环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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