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股权转让不一定需要股东同时到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核心分析: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不存在是否同时到场的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非要求同时到场。实务建议: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留存通知送达的证据。若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与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就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时,按照民事诉讼的流程进行,准备相关协议、通知等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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