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执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协议若符合相关类似规定的条件,也可能阻却执行。核心分析:首先,需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若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认定有效。其次,要明确执行的债务性质。若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考量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再者,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类似上述规定中能够排除执行的条件,如是否在特定执行程序启动前已签订协议并履行了一定义务等。实务建议:若想以离婚协议阻却执行,需收集并提供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执行程序启动时间的证据,如协议签订的相关材料、时间戳等。同时,明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与执行标的相关的约定内容。若对能否阻却执行存在争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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