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核心分析:1. 房产认定: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为个人财产。2. 还贷部分:婚后共同还贷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应补偿。3. 增值部分:对应增值部分也应补偿另一方。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如还贷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2. 计算增值:可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增值情况。3. 协商补偿:先双方协商补偿数额,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补偿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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