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主要有:未达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核心分析:1. 法定婚龄是结婚的基本条件之一,未达此年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 非自愿结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予以登记。3. 已有配偶再结婚构成重婚,婚姻无效。4.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可能影响后代健康,属于禁止结婚情形。5.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可能影响夫妻生活及健康等。实务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若对不予登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需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诉讼则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身符合结婚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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